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4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现就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管控要求
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放区:东到校经路迎宾路交叉口至高速公路大桥;南到高速公路大桥龙津路交叉路口至芷江大桥、和平大道至长园路胜利路交叉路口;西到胜利路至㵲水路至芷祥路往北;北到高铁路至高铁大桥、高铁大桥至㵲阳路飞虎路交叉路口。
上述禁放区内全年全时段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外,下列地点全年全时段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 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管控要求
以下区域划定为限放区:迎宾路、校经路、飞虎路、㵲阳路合围区域;检察院路口以东至海峡大道、龙津路合围区域;高速公路大桥以西秀水路、秀环路合围区域;胜利路、长园路、芷祥路、㵲水路合围区域;公坪镇集镇区域。
上述限放区域内每年元旦、除夕、大年初一至大年初三、元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可适量燃放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
三、临时调整禁限放烟花爆竹政策的特殊情况
主城区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Ⅲ级及以上响应时或县政府研究决定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全体市民应按照通知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大庆典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部门依法许可,并指定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实施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在巡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六、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反映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关于芷江县主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附件: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示意图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附件

责编:唐先彬
来源:芷江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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